通勤最後一哩路怎麼行?了解各種《通勤代步》工具路權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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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絕大多數的民眾來說,通勤可說是每天的例行公事,但傳統以汽車、機車代步的方式,還需要考慮到停車位、停車費以及塞車等問題,因此許多人所依靠的仍是以大眾運輸為主,再以自行車或步行的方式為輔,不過除了上述方式之外,還有哪些方式能夠完成這通勤路上的「最後一哩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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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除了步行之外,自行車可說是最多人的選擇,然而自行車仍有著於火車、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攜帶較為不便的難題,而目前在台灣的主要都會區中,已有相當高使用率的共享單車(如雙北地區的YouBike或高雄市區的CityBike等)則算是上述問題的部分解答,不過畢竟不是每個人的住家與公司附近都剛好有服務站點,因此近年來包括《直排輪、滑板、滑板車、平衡車、獨輪車》等選項也逐漸成為另類的選擇,但實際在使用方面仍有著相關道路交通法規的限制,到底哪一種方式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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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屬於慢車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以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慢車」之範圍,自行車依照驅動方式,分為「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前兩者仍須具有腳踏的驅動形式,後者則為純電力驅動的方式,同時「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還有著需經型式審驗合格、車重需在40公斤以下、極速25km/h以下的限制,同時「電動自行車」也必須配戴安全帽才能上路,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2條也明確規定,自行車此類慢車不得附載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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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原則上禁行人行道

至於在路權方面,同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3、74條的規定,自行車這類的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而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則應靠右側路邊行駛,違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因此包括快車道、人行道、騎樓等路線以及公園等公共區域範圍內,自行車均不得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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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90條之3的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因此在劃設為「人車共用道」之人行道等其他允許自行車通行的路線,則是可以合法騎乘自行車的,然目前於台北市則是規定「電動自行車」禁止行駛「人車共用道」與「自行車專用道」的情況。

《電動代步車》需經衛福部或交通部認證

另外,在電動代步車方面,依照交通部解釋,經行政院衛福部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若非屬衛福部公告之醫療器材,而係目前廠商製造或進口之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且未依規定領用牌照或取得審驗合格標章者,則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2條之1的規定,可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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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排輪、滑板、滑板車、獨輪車》比照行人路權

至於在法規所規範的「慢車」範圍以外的其他通勤代步工具,則是在通勤族中有逐漸成長的趨勢,不過日前有媒體報導包括直排輪、滑板、滑板車等通勤代步工具,只要上路就有違法受罰之虞,不過經筆者詢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所得到的回覆表示,是否開罰的依據係依照「動力來源」與「是否影響交通安全」為基準,若是採用「人力」的方式驅動,依照「行人優先」以及「不妨害他人安全」的前提,包括「直排輪」、「滑板」、「滑板車」、「獨輪車」等,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擁有行人路權、並受與行人同等之規範,因此可在人行道上或是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靠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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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滑板、電動滑板車、智慧平衡車》上路就算違法

另一方面,若是安裝上電動馬達或其他動力驅動裝置的通勤代步工具,例如「電動滑板」、「電動滑板車」、「智慧平衡車」或「電動獨輪車」等,則是會被視為「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2條之1的規定,可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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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汽機車以外的各種通勤代步工具,在全球各國一直是相當被看重的課題,如何在都會區中與其他人車和平共存的課題,也成為各大都市持續修訂相關政策以維持道路安全的一大動力,不過在臺灣目前相關法規仍不夠完善、安全宣導也不足的情況下,也難免的引起了誤會與紛爭,而這也是以交通部及內政部為首的各主管機關不可忽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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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資料來自網路 ( 國王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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